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CPR 歐盟建築產品規定

歐盟在201139日頒佈了新的建築產品法規(305/2011/EU-CPR)取代了舊的建築產品指令(89/106/EEC-CPD)。並通告CPR20137月將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 CPD 歐盟建築產品指令
什麼是歐盟建築產品指令( 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 ?
為了真正實現歐盟經濟一體化,有關單位特別制定了新技術指令(New Approach Directive)。依照EEC協議,所有歐盟國家都必須將歐盟指令的目標納入國家法律。同時按照指令的要求,產品必須不妨礙健康、不危及環境及消費者,才可以被允許在市場上流通,除此之外在某些歐盟國家合法上市的產品,只要符合相關指令的要求,也可在其他成員國銷售,直接減少了貿易上的技術壁壘。
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 – 建築產品指令覆蓋了所有與建築相關的產品,對這一部分產品,在200691日之後進入歐盟成員國市場就必須具備CE標識。
什麼是歐盟建築產品規定( Cons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 ?
歐盟在201139日頒佈了新的建築產品法規(305/2011/EU-CPR)取代了舊的建築產品指令(89/106/EEC-CPD)。並通告CPR20137月將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由於舊的建築產品指令在各個成員國內參照本地法規執行,而各個成員國內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測試及認證相當的複雜且費時。 新法規CPR 採用了定義了立法組的目標且採用更清晰的機制、簡化了生產企業在管理方面的負擔。除了建築產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定義的六項基本性能的要求以外,CPR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築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對建築產品產品出口及製造商的要求更為全面。
按照EN89/106/EEC指令的要求,對於建築產品指令覆蓋的產品,有以下幾種獲得CE認證的途徑:
System 1 +
產品符合性認證及審核檢驗 Product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with audit testing.
System 1 
產品符合性認證,不需要審核檢驗Product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without audit testing.
System 2+ 
工廠生產程序控制(FPC)及持續監督訪問Factory Production Control (FPC) certification, with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System 2
工廠生產程序控制(FPC),不需要監督訪問Factory production control (FPC) certification, without surveillance.
System 3
正式形式試驗(針對EN10025對產品的不同法令要求,做物理性,化學性,機械性與破壞性檢測)-ISO17025Initial type testing
System 4
工廠自行檢查   (自我宣告)Manufacturers tasks only.

誰應該申請 ?
·        EN 14566: Mechanical fasteners for gypsum plasterboard systems - Definitions,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 石膏紙板系統的機械緊固件.定義,要求和試驗方法
製造用於石膏板緊固件的螺絲製造厰
·        EN 14592: Timber structures – Dowel-type fasteners - 木結構.銷型緊固件要求(用於木結構的各種緊固件釘子、螺絲、螺栓、dowelstable)
製造用於木結構緊固件的螺絲製造厰
·        EN 10025: Hot rolled products of structural steels 熱軋製造過程的建築鋼材 (型鋼, 角鋼, H型鋼…)
具有熱軋製造過程的鋼鐵廠
·        EN 13479: Welding consumables- General product standard for filler metals and fluxes for fusion welding of metallic materials建築用焊接材料   焊材製造商
·        EN 15048: Non-preloaded Structural Bolting Assemblies 建築用螺絲, 螺栓 螺絲扣件製造廠商
·        EN 10210: Hot finished structural hollow sections of non-alloy
·        EN 14399-1:2005: High-strength structural bolting assemblies for preloading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預鑄型高強度建築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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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PED壓力設備指令


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PED的規定。諸如滅火器、壓力錶、閥件、安全閥、空氣櫃、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 

PED
1997529日通過,自1999年11月29起生效,到20025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5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因此,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以免屆時被拒於歐洲市場大門之外。PED適用於歐洲經濟領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國,即歐盟15(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芬蘭、瑞典、英國),再加上歐洲自由貿易協定的會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 

根據PED規範,高於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元件必須要:
• 具備安全性 
• 符合設計、製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式 
• 貼附CE標誌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於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元件必須要:
• 具備安全性 
•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製造 
•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誌) 

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 
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因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產品可歸類成五類:PED條款3.3(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製造),以及第I類到第IV類等五類。危險性越高,則分類等級越高,規定也就越嚴格。 
符合性評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式適用於第I~IV類的設備,廠商的選擇組合如下: 





I  
II  
III
  IV 
A           
 A1      
  B1+D    
B+D 

D1       
B1+F        
B+F

E1    
B+E      
G 


B+C1     
H1



H   
                                                
                         
對於只須適用較低要求模式的產品,廠商也可以選擇應用較高要求的模式。 
各模式的說明如下: 
模式  
A    
內部生產管制
A1   
內部製造檢查加上最終評審監督 
B    EC
型式檢查
B1   EC
設計檢查
C1   
符合型式
D   
生產品質保證(ISO 9002)
D1 
生產品質保證(ISO 9002)( 模式單獨應用)
E    
產品品質保證(ISO 9003)最終檢驗與測試
E1   
產品品質保證(ISO 9003)( 模式單獨應用) 
F    
產品檢查
G    EC
個別檢查
H  
全面品質保證(ISO 9001) 
H1   
全面品質保證(ISO 9001)加上設計檢查及最終評定的特別監查

其中,模式A不必經由驗證機構驗證,其餘各模式則都要經歐盟會員國認可指定的驗證機構(notified body)驗證。. 

品保規定和技術規定 
PED
包括了品保和技術兩方面的規定條款。兩者對生產廠商和產品都屬強制性的規定,唯有兩方面的規定都能符合,所生產的壓力設備產品才可以貼附CE標誌。Bureau Veritas能夠提供廠商品保和技術兩方面的驗證服務。 

壓力設備之中儲存著蘊含巨大能量的氣體,所以具有危險性。而當其中的流體本身就是危險性流體(可燃性、有毒性)時,更是危險。主要的先進發達國家在過去數十年間落實國內法規,到今日已經達到相當的安全水準。
然而,數目繁多的各國法規意味著支離的壓力設備市場。廠商想要進到跨國的市場就必須要遵守各國的法規,生產不同型式的產品,向個別的驗證機構申請驗證,對業界造成不便。 

   
隨著新的壓力設備指令的施行,對於新的設備,只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歐洲國家的單一法規,形成新的歐洲單一市場 

CE
標誌及驗證機構
 CE
標誌是一種證明,貼付有CE標誌的產品代表其符合有關指令的基本安全規定,可以自由在歐洲市場中流通。 
CE
標誌系由承擔宣告產品符合PED責任的廠商(或其在歐盟國家所指定的代表)自行貼付。對於具有危險性的設備,PED規定必須要由驗證機構(Notified Body)實施符合性評定。通過符合性評定的設備的CE標誌則要加上驗證機構的編號以示識別。

 如果某項產品同時必須要符合PED和其它的指令,則只須貼付一個CE標誌,但是廠商必須要查證該產品也能符合其它的指令。 
   
驗證機構是獨立的機構,由歐洲經濟領域的成員國政府依據驗證機構所具備的技術能力而認可指定,驗證機構可以在世界各地提供驗證服務。製造廠商則可自行選擇經認可的驗證機構提供驗證服務。 

PED
除外條款
 
PED條款的第一條第三點列舉了不受PED規範的除外壓力設備專案。其中和閥類相關的有:
• 在建築物範圍內的管路閥件,但減壓站和加壓站所使用的閥件則不在此除外條款內。 
• 給排水管路的相關屬件。 
87/404/EEC簡易壓力容器所規範的專案。 
• 設備所承載流體不高於PED第九條所規定的第一類流體(危險性流體),並且須符合下列指令規定的專案:
- 98/37/EC
機器指令 
- 73/23/EEC (93/68/EEC
條定)的特定電壓電器設備 
• 核能用途 
• 在石化及探勘業中使用於油井控制設備。 
• 內燃機、渦輪機引擎、蒸汽機、空壓機、泵等流體壓力並非機殼強度決定性因素的機器。 
• 使用於船舶、火箭、航空器、移動式作業平臺的設備 
• 使用於溫度低於110度的熱水暖氣設備的閥件及安全裝置。 

基本安全規定 
 PED
的附件I為壓力設備的基本安全規定,它的內容包括: 
• 第1節 總則 
• 第2節 設計 
• 第3節 製造 
• 第4節 材料 
• 第5節 以燃燒或其它方式加熱的壓力設備等具有如條款3 (1)所述過熱危險性 
• 第6節如條款3 1.3節所述管路 
• 第7節 特定數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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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在環保方面的最新指令 EUP認證


EUP認證 - Eup概述
  歐盟在環保方面的最新指令。(up till 2007)文字文字
  (1)能耗產品(“Energy-using Products,簡稱EuP”):是指依靠能源輸入(電力、石化及再生燃料)才能操作,以及那些用來發動、運送及測量該能源的上市產品。這還包括單獨耗能的部件成品(dependant part),以及用電產品內的部件(incorporated part)。 
  (2)實施方法(“Implementation measures”)是指本指令所指的生態化設計規定方法。 
  (3)生命週期(“Life cycle”)是指一種EuP產品連續性的階段,涵蓋原料使用至最終處置階段。 
  (4)生態檔案(“Ecological profile”)是指一種記述說明(description),涵蓋該EuP產品整個生命週期階段的投入與產出(如原料、排放及廢棄物)。這些投入/產出在環境衝擊角度而言最為顯著,以及它們的數量可以被計算。 
  (5)生態化設計規定(“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任何一種關於EuP產品或它的設計在提升環境績效時的規定。 
  (6)一般生態化設計規定(“Generic 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在生態檔案中的任何一種生態化設計規定,而這無須符合某種特定環境方面的需求。 
  (7)特定生態化設計規定(“Specific 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一種EuP產品的某個環境方面的可量化/可量測的生態化設計規定,如在使用時的耗能(以能源投入/績效產出作為計算單位)。 

  2005年7月6,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正式公佈了關於制定能耗產品環保設計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以下簡稱EuP指令),它作為整合式產品策略(IPP考慮產品的生命週期對環境影響的潛在可能性,涉及其各個階段相關人員,對各種產品確定責任和提供開放式工具)框架的一部分,考慮了產品在整個生命迴圈週期對資源能量的消耗和對環境的影響。該指令還同時對理事會92/42/EEC(關於新的燃氣或使用液體燃料熱水鍋爐能效要求的指令)和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6/57/EC(關於家用電冰箱、冷凍櫃及其組合件能效要求的指令)及2000/55/EC(關於螢光燈鎮流器能效要求的指令)進行了修訂。自公佈起20日(811日),2005/32/ECEuP指令)正式生效,並規定會員國應在2007811日前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國內立法及行政規定。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生活水準的提高,人們對環境的關注程度也與日俱增。各國政府,特別是發達國家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越來越多的考慮環保方面的因素,以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使用能源產品(EuP)一般認為在生產、配送、使用、廢棄階段都會對環境造成若干影響,如氣候變遷、能源和資源消耗、產生一般及毒性廢棄物等問題。
根據德國環保署(2000),超過80%的環境衝擊跟產品設計有關,也就是在產品開發階段若能考慮環境衝擊,便能改善該產品的環境績效。近年來,電器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漸漸受到重視,各國紛紛制定產品環境績效改善目標和標準,這種趨勢正是歐盟目前規範此電器環境化設計指令的基礎。 

  歐盟執委會在完成其內部草擬程式,並經內部會議通過後,在200381日向歐洲議會提出EuP令草案,案經歐洲議會主席于同年91日交付環境、公共健康及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審查,並送請產業、外貿、研究與能源委員會及法制與內部市場委員會徵詢意見,在2004年4月20完成全會一讀,並予大幅增修。歐洲議會已諮請執委會根據其增修內容對原草案進行實質修改,或代以新版草案,再提請該會審查。 

EUP認證 - EUP認證標準
  EuP指令有嚴格要求,要求加貼CE標誌(意為“符合歐洲標準”);要求製造商出示EC(歐共體)符合性聲明書;規定對產品在投放到歐盟市場時所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進行強制性技術協調;標準的採用是自願性的;有時需要或允許協力廠商(一般是認證機構)參與;根據協調標準製造的產品將被假定為符合了相應指令對產品的基本要求。 

  按照EuP指令的要求,符合條件的產品需要提供一些技術文檔:耗能產品(EuP)的描述;環境評估研究的結果;產品或產品組的生態概要;產品設計規範要素,與環境要素相關聯;適用的標準或其他用於證明符合性的協調標準或替代方法的清單;使用者及處理機構所需要的資訊;測量的結果。 

  EuP指令還要求,生產商必須採取措施,保證產品在符合EMS/QMS(環境管理體系/品質管制體系)下製造,滿足EuP指令要求並貼附CE標誌,這樣的產品才能進入歐盟市場。 

  EuP指令作出修訂耗能產品(EuP)變身為能源相關產品(ErP 
  20091031日,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OJ上公佈了EuP指令(2005/32/EC)的改寫指令:《確立能源相關產品生態設計要求的框架》(2009/125/EC)。2009/125/EC對現行EuP指令進行了修訂,並在其正式生效後,將取代現行的EuP指令。2009/125/EC的一個鮮明的變化就是將2005/32/EC中的耗能產品擴展為能源相關產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但2005/32/EC中一些主要內容,例如實施措施的確立方法、一般及特殊生態設計要求的設立方法、合格評定程式、工作計畫及諮詢論壇的設立等,都沒有較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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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產品CE認證 簡介

建築產品CE認證 - 建築產品CE認證


CE是法語的縮寫,英文意思為“conformity European(歐盟合格評定)的縮寫,對於歐盟市場來說,CE標誌是一個強制性的產品標誌,它表明根據大約22個產品指令及其適用歐盟協調標準的要求,此產品符合認證。因此,CE標誌對於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的製造商及出口商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越來越多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必須加貼CE標誌,否則不允許進入歐盟市場流通,建築產品指令CPD89/106/EEC。從明年20137月起,歐盟建築產品指令修改成歐盟建築產品法規CPR。意味著歐盟市場對建築產品的管理會更加嚴格.

一個產品加貼CE標誌就意味著其製造商宣告:該產品符合歐盟的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之相關法律規定的基本要求。因而該產品是對:使用者、財產及環境都是安全的產品。 

建築產品CE認證 - 建築產品定義:

以永久方式結合在建築工程內的任何產品,建築工程包括建築物和土建工程  

建築產品CE認證 - 建築產品CE認證基本要求:

產品必須適合於滿足既定用途的建築工程,該建築工程(作為一個整體及其各獨立部件)應經濟實用。因此,受含有下列基本要求的法規制約的工程應滿足這些要求的。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基本要求必須在經濟上合理的使用壽命內得到滿足,本要求通常只涉及可預見的行為。  
1、機械應力及穩定性 
2、火災時的安全要求 
3、衛生、健康與環境 
4、使用安全 
5、噪音防護 
6、能源經濟及保溫  

建築產品CE認證 - 建築產品CE合格評估和認證模式

模式1: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的初步型式測試,檢查並監督工廠生產控制  
模式1+:認證機構對產品的初步型式測試,檢查監督工廠生產控制,定期抽檢產品  
模式2:認證機構對工廠及工廠生產控制進行檢查  
模式2+:認證機構對工廠及工廠生產控制進行檢查,並持續性監督評估  
模式3: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的初步型式測試,頒發合格證書 
模式4:由製造商進行初步型式測試,自我宣告  

  CE認證模式
1  
  1+ 
 2
 2+ 
 3
 4 
  工廠職責
  
  
  
  
  
  
  初步型式測試 
 
  
  
  
 
  
  工廠生產控制
  
  
  
  
  
  
 NB公告認證機構職責
  
  
  
  
  
  
  初步型式測試
  
  
  
  
  
  
  工廠審查(生產控制)
  
  
  
  
  
  
 持續監督、評估、認證
  
  
  
  
  
  



建築產品CE認證 - 建築產品CE認證新法規-CPR法規

CPR法規介紹

歐盟將於201371日起強制執行最新的建築產品法規(305/2011/EU-CPR),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築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築產品都將加貼CE標誌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歐盟新建築產品CPR法規於201139日首次提出,新的法規對建築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程式要求及技術語言將更透明,更嚴謹,更精准。保證歐盟用戶(建築師、工程師、施工人員)選擇最適合建築工程預期用途的產品。


CPR法規適用範圍

CPR法規將適用於歐洲市場銷售流通的所有建築產品,如:門窗、壁紙、建築顏料、鋼纖維、土工、玻璃棉等保溫材料、地板、屋頂材料、瀝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鋪地材料、下水道設備、門窗、玻璃、結構金屬產品、緊固件、防水材料、結構木料、交通信號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熱設備等,歐盟CPR法規除了六項基本性能要求以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築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資訊。
該法規除了6項基本性能要求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築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資訊。不僅如此,新法規還在原來約束建築產品製造商的基礎上,針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建築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做了全新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入歐盟的建築產品提供統一的性能評價方法,通過使用共同的技術語言,確保所有建築產品性能資訊的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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