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CE 標誌 建築產品 CPD指令 (89/106/EEC)


壹:
 
  本指令基於各會員國應維護其境內建築及土木工程之品質水準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乃制定有關建築物安全、能源、環境保護及經濟考量等要求的規定。

 
  本指令之「營建製品」係指任何為永久合併於營建工程而製造的產品,營建工程包括建築及土木工程。對營建製品之基本要求,包括其產品抗力、穩定程度、防火性、衛生、健康環境、使用安全、噪音防止等。基本安全要求應由執委會提出全是文件以包含不同地理環境及不同氣候狀況所可能產生的差異性。

 
  歐洲技術可 (European technical approval) 係對無調和標準或無認可之國家標準等可茲遵循的產品和調合標準或認可之國家標準有很大差異的產品,所發給之許可證明,其有效期間為五年。

  技術許可之給予須依據基本安全要求之詮釋文件對產品執行檢查、測試及評估。   

  各會員國應將核發技術許可、符合證書、執行檢驗及測試的驗證機構及試驗室名冊提交執委會。

  
 
符合系統證明 (AOC)
根據相關的技術規格,符合系統證明 (AOC) 與產品符合評估的第三部份有關
Six (6) AOC
系統在建築物生產指令 (CPD) 規範中使用,如下:

系統 1+ 產品符合證明,包含審查測試。
系統 1 產品符合證明,不含審查測試。
系統 2+ 工廠品管證明 (FPC) ,包含連續的監控。
系統 2 工廠品管證明 (FPC) ,不含監控。
系統 3 原始的型式測試 ( 檢驗 )
系統 4 僅製造商的任務。
在建築生產指令規定下,符合系統證明需具備的事項
符合證明
(
權責系統編號)
1+
1
2+
2
3
4
製造商的職責

- 工廠生產管理
- 根據規定的測試計畫做進一步樣本測試



- 原始型式測試



認可機構的職責

- 原始型式測試



- FPC 證書




- FPC 監控



- 樣本的審查測試





= 所需的職責


貳、輔導產品生產管控注意事項內容:
 
*產品 CE採行的步驟模式:
1. 判定產品是否在各指令規範的範圍內
2. 選用適當的符合評鑑模式
3. 參考歐洲調和標準(編號於歐體公報中公告)
4. 自我宣告或認證
5. 準備技術文件
6. 附加CE標示

 
國外認可驗證機構:
 
---   (Notified Body) :發證單位---
• 
核發合格證書
• 
執行防火測試
• 
執行承載測試
• 
執行耐久性測試
--- 
測試單位 ---
• 
執行防火測試  



坤展國際安全驗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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