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RoHS新版指令


201171日,歐盟在官方版的期刊上發表RoHS新版指令-2011/65/EU 新指令於今年68日開始限制在電氣及電子用品上的特定有害物質使用,將正式於2011721日起生效,重點內容簡述如下:

指令適用時間
舊版指令2002/95/EC將於201313日撤消,歐盟各國必須於201312日之前將新版指令2011/65/EU納入各國的正式法規當中。
任何不在舊版指令規定範圍內、但不符合新版指令的機械設備,仍可繼續於歐盟市場流通直到2019722日,這意謂著,商家仍可在歐盟的消費市場上提供電機/電子設備的代理、消費或使用,不管是需要付費或免費使用。
然而,這個修訂指令對某些設備來說只允許較短時間的轉換期,舉例來說,醫療器材、監視器及控制儀器則必須從2014722日起符合有害物質限定的標準。

新規定的重點如下:
適用範圍:
在修訂指令中,其適用範圍已擴及「全部」的電氣及電子設備(包含醫療器材、監視器及控制儀器)
新的定義:
有一些重要的定義已被納入,而有一些則是被修正,舉幾個例子來說:
*商業經營者的定義:是指「製造商」、「進口商」、「代理商」
*「均質物料」(homogeneous material)的定義:為由一種材質均勻分布所組成,或是由無法被物理分解成不同材質的組合體所組成的物料。這表示這種物料是無法透過旋開、剪開、壓碎、磨碎或研磨等物理性過程來分離。
*電氣及電子設備(EEE)的新定義:所謂電氣及電子設備為凡是運用電流及電磁場來使設備正常運作及利用設備來做電流集結、轉換及場域的測量之設備。其設計是使用電壓在1000伏特以下的交流電及1500伏特以下的直流電,以需要的電流及電磁場來執行至少一個特定的功能。
 
註解:透過此項新定義,原本按照舊有指令2011/95EC中不需要做檢測的電子產品,像是有音樂的絨毛娃娃,現在都將納入電氣/電子檢測的範圍內。

 對商業經營者的主要規定

製造商應盡的義務

1.需建立符合指令的第四條預防方法(限用物質)及附件二(現有的限制物質,如鎘、鉛、汞、鉻、聚合溴化聯苯及多溴二苯醚) 的技術文件
2.
徹底執行內部產品控管程序、確保這些程序使同一系列的產品品質維持一致性、訂定符合歐盟聲明的規範及將CE貼在電機電子的產品上。
3.
將電機電子產品標上如下的內容:CE標誌、設備證明(產品類型、料號或貨號或其他可識別的資料)、產品名、已註冊的商品名稱或已註冊的商標及地址。

進口商應盡的義務

1.確認製造商已完成如上列所示的責任範圍
2.
隨時準備符合歐盟聲明的文件副本,以備有關單位的查核,確認技術文件可隨時提供給有關當局,內容並符合相關規定。
3.
確保製造商已附上電機電子設備的標誌及設備名稱、已註冊的產品名或已註冊的商標名及地址。

符合假設
經過測試方法和測量方法,以證明符合第4條的規定(限用物質)的材料、成分和電機電子設備,或是已被評估符合協調標準(harmonized standards)(已發表在歐盟官方期刊參考文件),應被假設為符合此修訂指令的要求。


更多資訊
最新版之指令2011/65/UE內容點選以下連結:
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3AL%3A2011%3A174%3ASOM%3AEN%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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